多选题 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