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请同事吃饭,结账时发现没带钱,遂请好友乙帮忙买单,乙碍于情面付款。后乙要求甲偿还,甲拒绝。乙的付款行为属于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之日的所为的给付行为,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被称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C项不选。本题中,甲请同事吃饭,在甲与饭店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务人,饭店是债权人。甲无力清偿,因此,请求乙代替自己履行债务从而使饭店的债权得以实现。乙的付款行为属于代为清偿,B项正确。乙并未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仅仅是碍于情面代为付款,A项不选。情谊行为作为日常交往活动,一般不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本题中明确指出甲请客吃饭,仅仅因为没带钱而让乙帮忙付款,乙事后要求甲偿还饭款,题二信息很明确地告诉考生这不属于情谊行为,D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