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尸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本案中AC两项是以刑讯逼供、威胁的方法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