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一个?为什么?
(2)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什么?
(3)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什么?
(4)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区划发生了变更,五环公司所在地被划入到B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此时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是否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为什么?
【正确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县法院或C县法院。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告五环公司住所地A县法院或合同签订地C县法院。
(2)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且其有理由相信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①四海公司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②四海公司有理由相信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
(3)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付某对于诉争货款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付某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
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即便诉讼过程中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五环公司所在地被划入到B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此时正在审理本案的法院也不需要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