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第一,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汉代的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麟趾格、大统式等形式,并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形成了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严谨的封建法律体系,促成了隋唐时期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
第二,法典体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典的规范化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又一重要成就,这与此期律学的兴盛密不可分。张、杜注《晋律》,并著有《律解》、《律本》等,成为律学之正宗。律学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法典编纂技术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立法要旨明确。杜预就强调立法要旨贵在“简直。”他说:“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知之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故刑之本在于简直。”这种观点遂成为封建法典规范化的指导原则和追求目标。例如,东汉末年遗留的律例法令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众多。曹魏修定律令时大加删削,至西晋,律令共2926条,约126300万字,成为封建法典由繁人简的分水岭。北齐律定型为12篇949条,史称“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二
其次,法典体例日趋科学。自魏律改《具律》为《形名》,并将其置于律首,确立了刑法原则的重要地位,此后历代法典均沿用这一体例,此即律学家所主张的所谓“篇章之义”。晋律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将此二篇合为一篇,定称“名例”。至此,中国古代法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及总则置于律首,并统率其后的具体罪名、刑罚及审断的体例正式定型,使我国古代法典的科学性明显增强。
再次,篇章结构更加完备和严谨、曹魏律比汉律篇目增加了一倍,晋律、北魏律均增为20篇,晋律并为南朝所沿袭。北周《大律))25篇,至北齐定律12篇,其间经历的多次反复和分合反映了法典内容在不断比较、研究过程中随时增损、调整的状况,最终使得法典内容不仅丰富而且集中,并逐渐与篇目名实相符,分类更清晰,排列更合理。北齐律十二篇的分类排列法基本上为隋唐律所继承。
最后,对法典一些专门的法律名词和特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释和运用日渐规范化。张斐就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作了较准确的解释,将罪与非罪、犯罪故意和过失等不同情节区别开 来,如“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同时,刘烦还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类似于今天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另外,在北魏律中有共犯以造意为首,北周律中有对累犯加重原则的解释,这些都说明这一时期的律学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第三,法律儒家化进程加快。具体表现如:
(1)准五服以制罪;
(2)重罪十条;
(3)八议、官当;
(4)留养承祀。
第四,初步建立死、流、徒、鞭、杖的新五刑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