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本案存在两个单证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拒付:第一,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受益人实际上分批装运。修改书只是要求将原只卸伦敦港改为分卸伦敦和利物浦两港,它仍要求货物需在同一日期装于同一船舶。受益人对此理解错误。第二,虽然UCP500未对“before”一词做出规定,但正如受益人自己所说,规则对“after”一词的解释是不包括所述日期的,“before”一词应照此解释。所以,“befoe 1st April”应理解为最迟应在3月31日完成装运,而本案是在4月1日完成装运的。
   本案处理中,可行的做法是,放弃与开证行争议,速与买方协商,以电汇方式支付货款,或改为托收方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