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下列事实,回答第下列小题。
    文某原在甲公司就职,2014年1月,因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文某成为丙公司职员,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4年12月,由于文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文某的劳动关系。文某对丙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文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的论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