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甲在食物中发现了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 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了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 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