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请问: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正确答案】[答案] 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非民事争议。理由如下:
   (1) 邮电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国有电信企业承担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国有电信企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时,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邮电局负有安装“120”急救电话的法定职责。根据案情可知,邮电局安装“120”急救电话的职责来源于关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文件的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其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一旦某所医院获准可以安装“120”急救电话,邮电局为之开通就是不可自由选择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不是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民法上的义务。
   在本案中,县医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安装“120”急救电话的资格,并向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虽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一直未开通,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邮电局的拖延行为违反了其依法承担的行政法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目的在于考查考生对行政争议的理解与判断能力。具体内容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中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