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中,(    )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进行的记名股票转让
   B.公司的一发起人因家人急需现金,在公司成立1年时,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
   C.公司一董事辞去董事职务1年后,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
   D.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A错,《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错,C、D对,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