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贺某夫妻带着儿子贺加其到华美照相馆照周岁纪念相。摄影师于某见贺加其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贺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于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于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700元价格从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投产。贺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于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
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
问:
问答题 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应怎样判决?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判决:①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②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③收缴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公民甲发现乙影楼橱窗悬挂着自己的艺术照,经调查得知,自己曾在该影楼照过一次艺术照,影楼非法复制其照片,悬挂在橱窗做广告宣传。甲认为乙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要求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应当支持甲的请求。乙影楼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艺术照,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甲的肖像权的侵害。乙应当向甲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后,甲于2007年12月10日签收了调解书,但乙于2007年12月12日前往法院签收离婚调解书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乙死亡后,因继承问题甲与乙的父母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2日。
【正确答案】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甲、乙双方配偶关系发生于2002年12月20日,终止于2007年12月12日是正确的。配偶关系以结婚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登记结婚行为和事实结婚行为。登记结婚行为以结婚证取得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1994年2月1日以前实施的事实结婚行为,以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男女双方实施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配偶关系的发生时间溯及至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配偶自然死亡的时间,以医院死亡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或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判决书中没有确定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书生效的日期为死亡日期。配偶双方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时,协议离婚的,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诉讼离婚的,以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同居生活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为双方缔结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认定。甲、乙双方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补办结婚登记后,甲、乙的配偶关系不是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发生,而应溯及至2002年12月20日,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日,因此人民法院关于甲、乙配偶关系发生时间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甲、乙配偶关系发生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在离婚诉讼中甲、乙双方虽达成离婚协议,但因乙在签收离婚调解书前死亡,离婚调解书已没有通过乙签收生效的可能,因此双方的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是乙死亡的时间,即2007年12月12日。因乙死亡时,离婚调解书尚未生效,甲、乙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尚未发生,因此,甲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乙的遗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