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郑某为出租车司机,由其丈夫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在保险期内,郑某未向丈夫声明,即到保险公司协议更改受益人。将其保险的受益人B某改为郑某的父母,并有书面协议。忽一日,郑某因车祸身亡,其丈夫B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其出示郑某保险单变更协议,B某说我是投保人,还可以改回来。保险人不许,为此发生争执。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此案郑某的保险金应给付郑某的父母,B某的行为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 郑某的父母是本案的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本案被保险人郑某亲自到保险公司协商更改受益人,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合同变更有效。
(2) B某对郑某保险单指定受益人没有更改权。《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被保险人已死亡,不能再作更改。B某是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无权更改。因此B某是投保人,认为自己可以改变受益人的行为不当。
保险公司不允许B某更改郑某的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这是正确的,它依法履行了职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