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8000×(1+5%)×90%=7560(万元)
3.开发成本=(2000+1000+600+400+500+500)×90%=4500(万元)开发费用=1000×90%+(7560+4500)×5%=1503(万元)可以扣除的税金=25000×11%×(7%+3%+2%)=330(万元)加计扣除=(7560+4500)×20%=2412(万元)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7560+4500+1503+330+2412=16305(万元)收入合计=25000×90%=22500(万元)增值率=(22500-16305)÷16305×100%=37.99%,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2500-16305)×30%=1858.50(万元)补缴土地增税=1858.80-600=1258.80(万元)
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5.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