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制剂可不经批准就变更的事项是
工艺
处方
配制地点
配制人员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