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品牌空调100台,每台价格均是3000元。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延时了一年后,最终在D地交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了纠纷。
  时隔一年,购买的空调出现了问题,不再制冷且耗电量巨大。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前来维修。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若在产品安装或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乙公司没有修好空调,双方发生争议,故甲公司再次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分立为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B地法院不知情,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1)甲乙双方第一次发生纠纷时,享有管辖权的是哪一地法院?为什么?
  (2)第一次发生纠纷时,甲公司向C地法院提起诉讼。C地法院受理后认为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D地法院。D地法院接到案件后,发现甲乙公司有协议管辖。D地法院该如何处理?
  (3)因空调维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B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针对原告甲公司的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乙公司已经分立。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正确答案】(1)C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协议管辖,约定由C地法院管辖。
(2)D地法院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B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理由: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双方约定仲裁,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因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法院B地法院取得管辖权。
(4)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4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审理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