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注册税务师对某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果如下:2012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另外,发现该企业有一处房产在2008年1月~2009年12月未计提折旧,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获知,此处房产为企业直销门店营业用房,因企业营销策略调整,在此期间直销门店闲置未用而暂停计提折旧。经审核确认,该房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年折旧额为30万元,企业于2012年补提这部分折旧,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假定该企业2008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008 2009 2010 2011
应纳税所得额 -200 50(已弥补2008年度亏损) 300 160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12.5 75 40
已纳企业所得税额 - 12.5 75 40
[问题]
问答题 营业用房闲置暂停计提折旧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营业用房闲置暂停计提折旧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不正确。根据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可以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企业2008年1月~2009年12月未计提的折旧额在企业得税中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企业2008年1月~2009年12月未计提的折旧额准予追补至2008年和2009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由于上述折旧因素,2012年度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论是否应作修改?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需要作修改。企业因追补扣除折旧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该企业追补在2008年和2009年扣除折旧后,2008年亏损230万元,2009年弥补2008年度亏损前所得为250-30=220(万元),全部弥补2008年的亏损,2010年弥补2008年亏损1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2009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010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一共多缴企业所得税12.5+2.5=15(万元)。多缴的这部分税款可以在2012年度应缴纳的税款中抵扣,所以2012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0,不足抵扣的5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3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3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680元[(2000-800)×20%×7]。 (4)2013年8月,李某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若错误,请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1)李某的理解有误。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按工作年限确认股份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0×3)÷8-3500]×3%×8=360(元) (2)李某的计算有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但没有超过50000元的,应对超过部分加征50%的税款,所以李某计算中适用的税率有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李某税前多扣除了捐赠额。 捐赠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李某计算有误。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7=840(元) (4)李某计算有误。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08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 (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问题]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2)①为股东购置住宅:企业所得税: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②为副总经理以上员工购置轿车: 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 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行权时,股票市场价大于施权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