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人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李某、高某,而且破获了另一起盗窃团伙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李某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高某抢劫被害人王某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出要求高某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李某、高某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检察院拒绝。最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高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魏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李某的盗窃、虐待行为和高某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
问题:
(1) 检察院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2) 被害人王某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3) 检察院能否将李某盗窃案和虐待案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能否对这两案合并审理?
(4) 检察院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的请求合法吗?
(5) 法院退回案卷的理由是否成立?由合议庭提交案件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立功表现,依法可免除刑罚,检察院对其决定不起诉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应该接受,依法处理。本案中的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通知被害人的做法是正确的,被害人王某向法院起诉也是合法的,而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错误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由此可见,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仅限于公诉案件,即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对于自诉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起诉,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否则就是对被害人诉权的侵犯。对于被害人没有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而审理,也不能在没有任何人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否则就违背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的原则和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起诉的规定。本案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两罪,前者是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才能审理,后者是自诉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而应由被害人起诉法院才能审理。由于李某的这两个罪的管辖机关不同,起诉主体不同,起诉和审理程序不同,因而必须分别按照有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检察院一并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合并审理也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做法是,检察院只起诉盗窃罪,同时告知李某父母有向法院起诉虐待案的权利。如果李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检察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可对两罪均进行审理和判决。否则,检察院不能将两罪一并起诉,法院也不得将两罪合并审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仅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检察院应及时主动地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本案检察院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提供辩护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错误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的条件是:①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②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可见,并不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为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诉案件。法院应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庭审判。本案法院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退回卷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不正确的。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本案应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合议庭提交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