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跨省印制的图书, 由出版社持( )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 再到承印厂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规定, 坚持图书跨省印制审批制度。 凡跨省印制的图书, 由出版社持印制《委托书》 到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省印制手续, 再到承印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局办理进省印制手续。《委托书》 必须由两省(自治区、 直辖市) 新闻出版局分别审核批准,否则承印厂不得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