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女职工王某因意外车祸去世。 王某父母在整理女儿的遗物时, 从其一本笔记本中发现了一张某保险公司签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 保险金额为5万元。 在处理完王某的丧事后, 王某父亲即拿着这张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然而, 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在细阅保险单据上填明的“受益人”姓名时, 却发现被保险人填写的受益人并非其父亲, 而是王某同事李某, 因而声明“王父不能领取保险金”。 于是起争执, 问该纠纷如何正确处理?
保险金应该支付给王某同事李某。
《保险法》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王某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王某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时, 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案中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其同事李某, 即其指定受益人为李某, 因此, 李某依法获得保险金的受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