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刘某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属于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黄某造成了损害;刘某将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谢某,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以上行为,黄某均可以行使撤销权。刘某将商店总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向某,向某不知,故黄某对此不享有撤销权。选项C错误。
债权人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10月5日。选项A中,虽然黄某于2009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但若一直未行使撤销权,则自2009年10月6日起撤销权消灭。故选项A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发生所谓的中止和中断。所以选项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