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7.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丁、戊二人分别受让丙的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后戊查明甲作价100万元用于出资的房产未经评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财产现价30万元。其中属于因出资后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20万元。除已交代案情外,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由于当事人并无特殊约定,因此出资财产事后贬值部分不影响对股东是否已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即甲投入A公司的房产出资时实际价值为50万元(现价30万元+出资后贬值20万元):(1)选项A:实际价值50万元,作价100万元,显然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选项B:甲未尽的出资义务为50万元,戊仅有权要求甲补足50万元出资义务的本息; (3)选项CD:发起人(乙、丙)应与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