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1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A、B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知,对于本案中的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自7月1日起开始欠款,也即从7月1日起计算1000万元欠款的利息。 C、D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在本案中应以1亿元为结算根据,并且从7月1日起计算1亿元工程欠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