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捏造李某品行不良、生活腐化,并广为传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
姓名权
荣誉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张某捏造事实并进行传播,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