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正确答案】《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
   (1) 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既可以在此罪与彼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违法行为)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因此,对于先前行为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罪。
   (2) 处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问题。这类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因此,未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完全有可能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完全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该条所说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才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因此,盗窃、诈骗、抢夺的预备或中止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目的完全是为逃避追究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之意图。所以,它不可能和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行为同等看待,给予抢劫罪的评价,从而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3) 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共同故意的内容包括希望与希望的结合也包括希望与放任的结合。注意把握没有共同故意的“实行犯过限”。在分析有无共同的故意的基础之上再结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运用证据,做到准确定性。
   (4) 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这些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伐林木罪等。它们属于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特别法,其本质属性和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一样的,但危害性更为严重。根据刑法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的,但是如果有这类抢劫罪的特别法,如抢劫枪支罪,则应以特别法定罪处罚。
   (5) 转化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的“当场”只能理解为实施盗窃犯罪的现场即户内,而不应包括现场的延伸,即追捕的过程中(户外)。另外,对于为了实施诈骗、抢夺财物而进入他人户内,因被揭穿和制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6)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以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能转化和不能转化。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具有对其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性质的认知能力,也不可能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然更不具备对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认知能力,所以不能转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