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信托无效的有( )。
专门以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没有明确的信托人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专门以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依法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