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34.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7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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