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年初,某市政府决定对城区的市容市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10年1月10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大队工作人员接受委托,将有关精神通知沿街经营的各摊主,限期当日清理摊位,不再占街道。1月11日下午,城建监察大队复查时发现甲仍在某大楼前摆摊卖衣服,领队的工作人员说:“把衣服全拉走。”几名工作人员不由分说,上前将服装抱走并在日后销毁。 (1)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 (2)本案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请说明理由? (3)怎样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案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大队工作人员接受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在行使委托的权力时对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2)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城建监察大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了甲的财产权,甲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3)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据此,甲如果欲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则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甲也可以径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