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物权法》第106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分析:
问答题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请用一句话概括此制度的含义。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制度的法定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有: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盗窃物和遗失物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也是民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很好地协调了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考生务必给予应有的关注,理解它、掌握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