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和法国不在其内。”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通过K.茨威格特与H.克茨的论述来考察法律制度划分标准的局限性,此段论述主要是从主题的局限性来论述的。
   由于法律制度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照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K.茨威格特与H.克茨的论述主要是说,法系的划分结果受到划分标准的影响,尤其是划分主题的影响,如材料中列举的德国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进行法律制度划分时应综合考察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整个样式,采用综合的标准,如采用社会制度标准进行一级划分,再采用传统、渊源等标准进行二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