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双方约定融资租赁期为10年,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租金共40期,每期租金4万元,双方未对合同解除作出特殊约定。租赁期开始后,甲公司按期支付了8期租金,第9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来后,甲公司未支付租金。经调查,甲公司已擅自将塔吊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钱货两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1)选项AB: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二者符合其一),经出租人“催告”后(而非立即)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选项C: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3)选项D:丁公司善意、有合理对价且塔吊已经交付,有权主张善意取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无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