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刘鹏是刚刚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的学生,依据其户籍所在地,他被当地招生办分配到该工业大学的附中继续学习,相关机构为他下发了入学通知书。但是开学那天,刘鹏被学校拒之门外。学校拒绝接受刘鹏的原因是工大附中曾出台一个“校长会议决定”,其中明文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要想升入附中,必须参加严格的升学考试,并达到学校的分数要求。由于刘鹏没有参加该校组织的升学考试,也就没有资格升入该校。几天后,刘鹏父母不满学校的决定,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用法律来捍卫孩子理应享有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权。
思考与讨论:如何评析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验。因为,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不是以选拔精英为目的的教育,而是国家对全体公民实施的普及性教育,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符合年龄要求的学生都有权利进入小学和初中接受教育。但艺术、体育等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来选拔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