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有关递交文件份数的哪些说法正确?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文件份数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1款:“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7.文件份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原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应当注明其中的原本。申请人未注明原本的,专利局指定一份作为原本。两份文件不同时,以原本为准。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本指南另有规定以及申请文件的替换页外,向专利局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等)为一份。文件需要转达其他有关方的,专利局可以根据需要在通知书中规定文件的份数。”《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6.证明文件:“……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选项B、C错误,选项A、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