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权利的是( )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审批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
审批工程变更价款
按照建设部发布了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50号),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