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制定该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解析]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此可知,AC项正确,BD项错误。事实上,如果我们不太熟悉这一条文的话,也不是不好办,不妨可以换一个角度用常识来进行一下推理。试想一下,当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时候,按照我们的经验来看,国务院法制机构可能选择将该送审稿直接移交其他部门起草么?不大可能。而之所以不大可能,其原因则大致有两个:一是其他部门未必有权起草,移交其他部门起草会涉嫌越权;二是法制机构也不会这么轻率地去得罪一个起草单位。那么,法制机构可否直接选择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呢?一般也不可能。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同样大致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国务院批准,送审稿一般不得向社会公布。再说还没有成熟,早早公布,也不合适;二是这一来,又把起草单位给得罪了。看来,要么缓办,要么退回起草部门才是合理的做法。换一种思路,运用常识进行推理,有时候也是一种重要的解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