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评破产立法中的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华师2004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在破产程序之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个别债权的实现方式存在着执行优先主义与执行平等主义两种模式。优先主义系指,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平等主义是指,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如抵押、质押权)者外,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应与后申请的债权人一起按债权数额比例公平分配。 (2)实际上,无论法人企业还是其他民事主体,在债务人有足够财力清偿所欠债务,所有债权最终均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区分并无太大意义,甚至优先原则所主张的先申请执行者获得优先分配权更便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然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场合,仍强调优先主义的立法原则将会在债权人的受偿数额方面导致厚此薄彼的后果,甚至出现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侵害债权致使有些债权落空的现象。因为,优先主义倡导的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先来者沾光,后来者遭殃”的公平理念。在优先主义立法体例下,任何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事实时,只要有抢先执行的可能,决不会另行发动破产程序,决无太多的申请破产的冲动。只有当其他债权人已先申请执行,并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措施,而自己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未取得执行名义,但如果等到债权到期或取得执行名义之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已被执行殆尽的情况下,才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可能。 于债务人清偿能力欠缺时,执行平等原则较诸优先原则或许更接近债权平等的终极目标。因而,在有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的情况下,平等主义立法例要求按照法定的分配顺序公平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 但是平等主义的构建和运行至少存在以下缺陷:①参与分配的主体是有限的。②可分配的财产是特定的,参与分配既然是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只能对被执行人的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无法分配债务人的其他财产。③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实际参与分配的几率是较低的。④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有限制的。⑤在个别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不禁止债务人的个别、任意清偿行为。 (3)正是基于平等原则的上述种种缺陷,加上优先原则又必然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所以,按有序的方式来完成债务人资产的处理是符合债权人集体利益的。破产法的目的正是为债权人的集体利益去实现债务人资产利用的最大化,它既可能使债务人的总资产价值得以维持甚至增加,又可能提高债务人资产处置的效益,还可以降低用于预防他人的“损人利己”行为而必须付出的防御性代价,它在使所有债权人的集体行为统一于破产程序的前提下,使每个债权人的获偿状态更好。 因此,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乃为破产法得以产生的首要目的,它是从立法的角度超越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局限,通过排除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一体的平等保护的程序制度,同时也是破产程序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功能所在。我国也建立了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序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