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某、 张某合伙经营火锅店。 因生意好, 王某想让其弟王二参加合伙, 李某同意, 但张某反对。 王某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王二参与经营。 后该火锅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造成 5 万元损失。 4 人为该 5 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
根据《民通意见》 第 51 条的规定,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书面协议有约定的, 按照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本题中, 张某反对王二参加合伙, 则表明王二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王二不是合伙人, 也就不必分担该 5 万元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