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晉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