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B公司上述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分析如下:
(1)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对外担保前应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B公司董事会批准前并未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同时,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B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C公司董事,应当回避。
(2)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3)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担保合同的拟定和审核属于不相容职务,由担保经办部门负责拟定和审核担保合同不妥,应由独立于担保经办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5)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不应是内审部门。
(6)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会议研究对策并实施,以化解担保风险。
[考点] 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