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1844年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中法五口贸易章程》。1844 年10月,法国公使刺萼尼与清两广总督耆英在广州黄埔签订,共三十六款,附《海关 税则》。主要内容:法国取得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 权;法国可以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订约后,法国又强迫清政府取消对天主教的禁 令,准许他们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