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针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新进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养老保险方面
①改革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为部分基金积累制,建立新的资金运行方式。
②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③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实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费用的办法。
④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社会覆盖面,对农民、城镇居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⑤建立养老基金增值的机制。
⑥建立退休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挂钩和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机制。
⑦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2)在失业保险方面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这一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失业保险条例》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和变化:
①改称“待业保险”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
②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部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③职工享受失业保险,个人必须履行缴费的义务,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改变,由原来的七种人扩大到凡非自愿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⑤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
⑥对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衔接作出规定,使社会保障进一步体系化。
⑦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列行为,制定了惩罚条款。
⑧失业保险基金开支中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项目,发挥了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
(3)在医疗保险方面
①在公费医疗制度中开始实行个人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的办法,以增强个人的费用意识。全国大多数省开始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由定点医院管理,超支由医院、个人、用人单位按比例分担的管理办法,从供需双方人手加强管理。
②针对企业自我保障、风险难以共济的问题,许多地方的劳保医疗在原有经费提取、管理、使用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统筹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统筹。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职工人数分别向统筹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形成统筹基金,专款专用。
③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批准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综合改革试点,试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4)在工伤保险方面
1989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
①扩大了保险覆盖面。
②适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③实行差别费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④由政府组织工伤保险事业,逐步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
⑤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⑥政府立法,依法行事。各试点地区政府都首先出台工伤保险法律规定。
(5)在生育保险方面
①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②生育费用夫妇双方单位分担。
③生育负担税收调节。
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推行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并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征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统筹层次、基金列支渠道和待遇支付标准等提出原则性的意见。
(6)在住房保障方面
①加快租金制度的改革。
②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④大力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体制。
⑤实行住房保障商品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