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5年简答题)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丁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正确答案】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