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0年10月9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9日24时止。甲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2000年10月20日,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均为 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 2001年10月20日24时止。乙保险公司也为王某出具了保险单。2000年12月24日,王某家中失窃。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其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了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公安派出所经勘查认定:王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500元。因一直未能破案,王某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均以王某系重复保险为由,认为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拒不赔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题中王某及其单位分别以其家庭财产为标的,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属于保险法上的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呢?显然不是。重复保险是否有效要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善意。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意图获得不当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而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没有恶意,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知,王某及其单位并无恶意,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乙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按比例承担王某4500元的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