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武大2009年研)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应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丁公司的设立有效。《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甲公司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有效成立。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因此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无效的。 (4)陈某所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贾某所申报的债权不构成破产债权。 本案中,陈某是票据的持票人,而丁公司是该票据的保证人,该票据于2006年5月30日到期,陈某有权在得不到付款的情况下向其主张付款请求。依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丁公司虽然对保证做了条件限制,但是该条件不影响其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另外,《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大满公司的承兑附有条件,应视为拒绝承兑,此时,票据的持有人即取得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陈某所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的撤回出资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其责任人是丙而不是丁,贾某的200万元也是付给丙,并不能取得对丁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其所申报的债权不构成破产债权。 (5)首先,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时可以向甲公司追索。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滥用丁公司的独立地位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时可以向丙公司追索1000万元以内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债务的担保,丙公司抽逃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行为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故其应在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