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刘某家中失窃,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赵某被列为嫌疑对象。为此,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6月1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予以传唤讯问。6月5日向赵某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6月15日,公安机关口头宣布解除监视居住,但未作任何结论。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 )。
本题考查程序法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BCD项不符合题意。
故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