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人、 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 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职务发明: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对于“本职工作”的理解, 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 即工作责任的范围, 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 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应当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 但是属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范畴的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③退职、 退休、 调动工作或者劳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是辞职与开除的情况, 应当作同一处理。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