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投保人张甲以债务人王乙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并以张甲为受益人。在投保时,张甲和王乙未向保险代理人告知王乙患有心律不齐症状。保险公司在对王乙进行体检时,负责检查的医师赵丙,检查出王乙的心律不齐,但没有把检查的结果转告保险人。不久,王乙因病死亡。(南京大学2010年研) 请问: (1)张甲以王乙为被保脸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何? (3)如果保险人所指定的医师赵丙对王乙身体检查,发现王甲患有心律不齐的症状,但医师赵丙未转告保险人。试问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根据《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张甲以王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应当经王乙同意。 (2)《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医师体检与告知义务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3)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