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无力履行的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背景
   甲、乙就某工程中的路面施工工程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总工期为365天。该工程的合同价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乙在施工期间,由于石料的价格上涨,再加自身管理等其他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但时至2007年8月底工程仍未完工,且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甲通知乙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与乙签订的施工合同?
【正确答案】首先,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工程的合同价采取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乙应当承担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乙在施工期间,由于石料的价格上涨,再加自身管理等其他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虽经甲多次催告,但时至2007年8月底工程仍未完工,且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甲有权单方解除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甲有权单方解除此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