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是:(1)权益公开规则。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此谓权益公开规则,也称“5%规则”。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购股达到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在国外,持股5%或5%以上的投资者通常被称为“大股东”,法律上均要求其承担一定的附加义务。公开权益则是大股东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证券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5/%规则”。这对于限制大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公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2)“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我国《证券法》规定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比例”亦为5/%(《证券法》实施前为2%)。法律设置“台阶规则”的目的在于,控制大股东买卖股票的节奏,让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有关信息作广泛传播和充分的消化,使投资者有时慎重考虑作出继续持有或立即售出的选择。(3)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一规则的理论依据是: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份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强制卖给大股东的权利。(4)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投资者通过收购掌握了75%以上的股份,说明目标公司已经失去了维持上市的资格,因而应终止上市。投资者如果收购的最终目标不是合并目标公司,一般应将股份收购的数量控制在75%以下,以保持目标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功能。(5)强制接受规则。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的受让。收购人如果持有目标公司90%以上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份已经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其余持股股东的权利已经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为了保障小股东权益的实现,法律赋予小股东向大股东强制出售所持股份的权利。(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竞价收购与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