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有观点认为:“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又必然会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中财2010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该观点只看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对立,而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统一,二者之间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理由如下: (1)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对立 效率与正义从根本上讲不是相对立的价值。归根到底,正义的制度、人际关系的公平最能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因而是最有效率的;非正义的制度、人际关系的不公平归根到底是低效率的。当然,正义与效率有对立的一面,在这个领域内,正义应当优于效率。效率与正义作为对立的法律价值存在两个层面: ①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追求的目的价值时,即追求社会制度的正义与效率时,正义当优先于效率,因为正义是社会总的伦理目标,而效率只是经济运行的目标,经济目标应当服从伦理目标,只有符合伦理目标的经济运行方式才是最有效率的。退一步说,即使是有效率的制度,如果不公平,也是不值得追求的。诚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是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逾越。” ②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的内在价值时,即一个法律本身的正义含量与效率含量相比较时,正义更应当优于效率。当设计司法制度时,首先当考虑正义与否,其次才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当是有效率的。如果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只追求快结案而牺牲正义,是绝不足取的。因为法律制度是正当的人际关系的制度,它首要关注的应当是关系的合理、正当。效率则主要是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经济主体追求效率当在合理的关系之内。同时,效率主要是由市场解决的,在市场解决不了的地方,才交由法律解决。“迟到的正义”表面上看是一个效率问题,其实不然,它是一个正义问题。所有那些沉冤几十年才得以昭雪的令人心酸的个案,缺少的不是效率,缺少的恰恰是正义。没有哪一个冤案是因为过分追求正义不注重效率而发生的,恰恰是制度正义的缺失或不足造就了冤假错案。 (2)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任何司法效率都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法律必须是正义(公平、公正)优先的;必须以正义为灵魂,以正义为目标,以正义为最高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优良的立法必须与正义同义。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是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秩序,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但在维护这种秩序和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还需考虑社会进步和人们公平观的不同,协调不同的公平观、价值观,在不影响基本的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协调不同的公平观,这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也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协调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