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的,则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先将王某打昏,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照明,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本案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此,选项CD正确。